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622民初1753号
原告:***,男,生于1976年5月18日,住住云南省昭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锌熤,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79年2月2日,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7097969314。
法定代表人:***。
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海楼路196号。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巧家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2917042886M.。
法定代表人:***。
地址:云南省昭通市******镇花桥社区步行街南段。
被告:云南宇发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OMA6P7ABC40
法定代表人:***。
地址: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经开路3号昆明科技创断园B01-35号。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巧家分公司、云南宇发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