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清泉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清泉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正润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冀0634民初939号 原告:深圳市清泉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正润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清泉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正润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清泉水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1215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迟延支付合同款期间的违约金(截至2016年4月27日的违约金为24057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曲阳县自来水厂滤池工艺及自控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工程款共计2700000元,合同中对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原告依照合同全部履行了义务,被告未依约付款,至起诉前被告应支付原告合同款1215000元,同时由于被告迟延付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庭审中口头辩称,欠原告货款数额属实,对违约金有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双方签订的曲阳县自来水厂滤池工艺及自控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曲阳县自来水厂设备整体安装进度专题会议纪要、技术交流会议通知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有争议的证据:1、原告提交的公证书一份,内容为原告将被告网站显示的被告于2014年12月24日在其官网显示的曲阳县城中集中供水工程竣工通水仪式等页面在深圳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了保全,证实被告供水工程整体竣工并通水;被告称网站是以宣传为目的,有一定的水分,网页显示是一期工程竣工,供水工程分两期,2016年5月2日正式通水,称原告施工为一期工程,无质量问题,但政府未予验收;2、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被告邮寄的滤池工程验收申请及验收报告,被告对已收取无异议,但称因政府未验收,未在验收报告中签字。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20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签订曲阳县自来水厂滤池工艺及自控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一份,由原告承建被告的曲阳县自来水厂3万㎡/d给水新建工程--翻版(上流)滤池工艺及电气安装工程。合同对范围内容、质量、价款、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均有约定;合同第六条第3款规定:乙方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安装及调试工作并通水验收合格后,经竣工验收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非乙方原因,从乙方提交验收申请之日起,验收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后10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15%为竣工款;4、竣工验收合格通水平稳运行四个月后10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0%;或因甲方原因未能通水验收,自乙方提交验收报告之日起六个月后10日内,支付合同总额30%;合同第十条第2款规定:甲方如未能按约及时支付乙方合同价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照应付款项的1‰支付滞纳金给乙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按约支付了两期工程款;按合同约定第三期工程款付款期限为2015年6月12日,金额为405000元,因被告未支付,违约金为129600元(自2015年6月13日至2016年4月27日),第四期工程款付款期限为2015年12月12日,金额为810000元,违约金为110970元(自2015年12月13日至2016年4月27日),被告对原告主张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及数额无异议,但以政府未验收,不应承担违约金及后期款项待政府验收后支付为由至今未予支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曲阳县自来水厂滤池工艺及自控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已按约定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亦应按约定支付相应的合同价款。被告对工程质量及已投入使用无异议,其未经验收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应照数付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双方对逾期付款的时间无异议,但合同中,双方对逾期付款滞纳金约定过高,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以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违约金应按银行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支付为宜。第三期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自2015年6月13起按银行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支付至还清款之日止;第四期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自2015年12月13起按银行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支付至还清款之日止。 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所欠货款121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予以支持;违约金应按银行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正润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清泉水业股份有限公司款1215000元,并按银行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支付第三期违约金自2015年6月13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第四期违约金自2015年12月13起至还清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