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民初13715号之一
原告:青岛嘉德滤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莱办事处马店工业园冠创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82578626X。
法定代表人:高淑珍,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清泉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路**龙岗天安数码创业园**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190662。
法定代表人:叶昌明,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嘉德滤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清泉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深圳市清泉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涉案合同均约定产生争议向深圳市清泉水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故应依法移送本案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经审查,涉案合同均约定产生争议向深圳市清泉水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深圳市清泉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请求依法移送本案到其所在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龙飞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