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川1024执恢21号
深圳市清泉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威远胜宏装饰有限公司、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清泉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内江中院(2014)内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3076782.22元及利息等,本院以(2015)威执字第271号执行案件立案受理,后因被执行人无可供处置的财产作终本处理。
终本结案后,2018年10月9深圳市清泉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威远胜宏装饰有限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威远胜宏装饰有限公司、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又达成执行和解,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并以(2019)川1024执恢21号执行案件立案受理,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2014)内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中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