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5民初1936号
申请人:福建国庄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上岐村内山后石马处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6857078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坤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永东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城峰镇**大道1号建设大厦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154820132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福建国庄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永东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建国庄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永东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支行×××33账户中632236元的存款。申请人福建国庄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全金额632236元,保单号60404220460XXXXX32)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国庄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永东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户名:福建永东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支行,账号:×××33)存款63223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681元,由福建国庄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力**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