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982执保327号
申请人:金劲,男,199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
被申请人:福建永东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
法定代表人:张锦生。
被申请人:杨小红,男,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被申请人:谢星辉,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金劲与被申请人福建永东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小红、谢星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永东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小红、谢星辉的银行存款67,52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保险单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永东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小红、谢星辉的银行存款67,52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谢 辉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熊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