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东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永东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樟树市铜锣湾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982执保369号
申请人:福建永东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
法定代表人:张锦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德贵,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涛,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樟树市铜锣湾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吴新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福建永东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樟树市铜锣湾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897,220.4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樟树市铜锣湾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97,220.4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谢 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熊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