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121民初595号
原告:山东建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于里镇川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MA3CAY967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西安路8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8700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建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建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建凌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建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6元,减半收取计1118元,由原告山东建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