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阜阳市颍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皖12民终15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阜阳市颍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西湖大道6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0278650308XX。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党组成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新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西安路8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8700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阜阳市颍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颍州区住建局)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24)皖1202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颍州区住建局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鉴定编制错误,导致判决金额错误。一、一审中清单控制价编制错误的内容,误差金额1036.84万元,鉴定机构未调整也未单独列项,剥夺我方权利,有违公平公正。1、真石漆价格高于同期招标的其他项目价格,导致此价格过高的原因是控制价编制时多套了一项外墙乳胶漆工艺;原控制编制综合单价为77.10元/m2,实际应为59.82元/m2,该项金额偏差206万元。2、排水工程中DN1000的管道与图纸工程量不符(图纸工程量计算工程量为350m,工程量清单工程量为3500m),实际施工仅为342.34m,该项偏差约200万元;3、UPVC污水立管图纸未见此部分设计,控制价也将此部分工程编制进去且实际并未施工,且全部土方工程量计算错误,该项偏差约20万元;4、建筑改造工程中清单序号第13项刚性层屋面拆除定额套项有误,按设计及实际施工按实计入,扣除组价不合理部分;该项偏差约17万元;5、道路工程中清单序号第21项侧缘石垫层C25混凝土清单工程量1217m3,按图纸计算正确工程量应该为46.24m3,且现场实际施工并未施工,该项偏差约100万元,应该进行调整。6、弱电通信工程中清单序号第6项电缆保护管(4孔)图纸工程量4200m,清单工程量12143.12m;序号第7项电缆保护管(6孔)图纸工程量1400m,清单工程量6930m的问题,此项部分管道和管道基层、管箍计算错误,且现场未按此施工,应扣除相应的工程量:该项偏差为179万元:7、安防及监控工程中清单序号第13项附属设备人脸识别门禁终端190台,综合单价12078元,实际施工的产品档次、价格仅为2000元左右,该项偏差为255万元;8、景观和绿化工程中清单序号第65项圆柱的单价清单编制单位价格编制错误,按实计入,该项偏差8.81万元:9、景观和绿化工程中部分大乔木的单价未采用阜阳市信息价,严重偏离市场价格,按实计算,该项偏差51.03万元。二、工期延误费(152万元)鉴定机构以不在鉴定范围为由,未进行鉴定,按照相关规定应纳入鉴定范围。依据如下:1.根据GB/T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5.7-工期索赔争议的鉴定/5.8-费用索赔争议的鉴定可以看出,工期鉴定属于工程造价不可分割的一部分。2.根据施工合同3.3承包人人员、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延误条款,工程罚款及工期延误费均属于施工合同约定范围且均属于工程造价范围;另外一审法院给鉴定机构的鉴定委托书中也写了:需要对工程地点是阜阳市颍州区行政辖区内,工程名称是阜阳市颍州区阜纺小区综合改造工程项目工程对案涉工程造价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总价的约定进行司法鉴定,而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3.2条项目经理、3.3条承包人人员、6条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7.5条工期延误均对工期和罚款进行了约定,故而鉴定机构以该处不属于鉴定范围的理由显然不成立。三、关于工期逾期违约金。新建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工期延误的情况说明工期延误说明》,是新建公司向审计机关提供的说明工期延误的理由,由审计机关进行实质上的判断,且该工期索赔未按工程索赔程序提交索赔材料,未经住建局跟踪审计单位认可,建设单位未对工期的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存在多处与合同及事实不相符之处,不应认可。比如:1、居民阻挠施工的情况多为局部情况,不影响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关键工作,对工期的影响有限,而且施工单位提交的材料中老百姓阻挠施工的资料为其单方面制作,且显示影响的时间远小于90天。2、根据施工合同7.7条,合同约定不因天气原因而顺延工期,故因雨雪天气导致工期顺延的理由与合同违背。3、国庆节、端午节、春节等法定节假日不是延误工期的理由。4、连续雨雪天气不能施工,新建公司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难道过节、下雨等都是延误工期的理由吗,一审法院没有具体进行核实就依据该情况说不支持延误工期违约金,显然是错误的。四、关于返还质保金的问题。一审中住建局是基于新建公司提起的本诉,提出的反诉,新建公司的本诉请求是要求住建局支付工程款8835971.6元,该诉讼请求显然是要求支付全部工程款,显然包含该工程质保金1097008.71元,针对新建公司的本诉,住建局提起反诉,要求新建公司返还工程款1187987元,当然也要包含返还质保金,然而一审法院对住建局的反诉请求主张返还质保金的问题,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告知住建局可以另案起诉新建公司支付维修费用。对于质保金问题,住建局认为,扣除或者预留质保金是法律的规定,也是双方合同的约定,是对工程安全和业主责任的体现,住建局要求返还质保金,其实就是请一审法院判决该工程质保金在本案中不能支付给新建公司,待质保期过后再行磋商,如有纠纷再行起诉,而不是判决住建局将全部工程款(包括质保金)都支付给新建公司,然后如果新建公司不履行质保义务,由住建局向新建公司主张权利,这样判决违反了关于质保金使用功能的规定,制造了施工单位不负责任的可能性,也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所以,住建局提起该项上诉请求,请求判令将质保金予以返还留下,以备维保使用。 新建公司辩称,一、原审法院对案涉工程价款及没有工期延误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驳回住建局的上诉请求。二、住建局提出的上诉理由第一点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对案涉工程价款依法委托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合法、客观、公正的,应当依法以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案涉工程结算价。对于住建局提出的上诉理由第一点,在原审司法鉴定异议期内已提出,司法鉴定机构已对此回复,理由均不能成立。三、住建局提出的上诉理由第二点和第三点理由均不能成立。1、新建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12月17日通过工程预验收,2021年12月24日通过竣工验收。根据通用合同条款13.2.3条约定: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依据此条约定工期不存在违约。2、按相关法律规定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勘察单位5家单位验收即可。阜纺社居委和文峰街道办不是法律规定需要参加验收的单位。本案由于这2家单位参与的原因,造成第2次重复验收。案涉工程于2021年12月24日5家单位已进行验收合格,详见阜阳市市政工程质量验收综合表,竣工验收日期应以2021年12月24日为准,不存在工期延误。3、退一步说,依据住建局盖章的“关于阜阳市颍州区阜纺小区综合改造项目工期延误的情况说明”确认顺延工期202天,新建公司也没有延误工期。四、住建局提出的上诉理由第四点理由不能成立。对于是否存在质保维修问题,住建局没有提出反诉请求,不是案件审理范围,原审法院认定正确。 新建公司一审诉讼请求:判令颍州区住建局支付工程款8835971.6元及利息和违约金10万元(已扣除支付的工程款,利息和违约金从2022年1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算至款还清之日),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司法鉴定等全部费用。 颍州区住建局反诉请求:判令新建公司返还工程款1187987.11元(含质保金1097008.71元,质保金待质保期结束按合同约定支付),并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阜阳市颍州区阜纺小区综合改造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8合同价款的方式:“固定总价合同,投标人投标时采用固定总价报价方式,投标人不再对清单进行分项报价。投标报价浮动率=[投标报价-(暂估价、暂列金额)]/[最高投标限价-(暂估价、暂列金额)]*100%(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的确认: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作为本次投标报价的基础依据,投标人应在投标答疑截止时间前根据施工图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组价进行核算并提出异议,分项工程量误差在正负3%之内的不予调整。若投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的工程量计算书,以便招标人及时核对,并以招标人重新确定的工程量清单作为报价依据,开标后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组价一律不予调整(设计变更、经济签证、工程联系单等除外)”。 经过招投标程序后,2021年8月17日新建公司作为承包人与颍州区住建局作为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约定由新建公司施工阜阳市颍州区阜纺小区综合改造项目工程,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工程内容具体详见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工程量以实际工程量为准(如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不一致,以图纸为准;工程量清单描述不清的,以最优施工方案为主);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的全部工程内容;计划开工日期2021年8月17日,计划竣工日期2021年12月14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四条约定,“签约合同价为78874980元”,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7.5.2约定: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应同意工期相应延误,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每延期竣工一天,承包人支付发包人3000元违约金,工程延期15日以上的,每日按10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10%,延期竣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连带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累计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10.4.1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由于设计变更、签证等引起的工程量变化,按实际调整,设计变更、签证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按以下规则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并执行阜阳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12.1.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的市场价格变化,除政策性调整及不可抗力以为的其他风险。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考虑,不再另行计取。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由于设计变更、签证等引起的工程量变化,按实际调整。设计变更、签证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按以下规则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12.4.1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付款方式:每月支付一次,付至已完工程量的50%;竣工验收合格,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5%;结算审计后付至审计价款的97%;余3%两年后无缺陷责任一次性无息付清;根据《阜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12.4.6工程总合同价的支付:1、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2、合同价款全部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收款账户是本合同约定承包人账户。14.2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之内完成审计并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完成审计并支付相应的工程款。由于承包人资料不全,则由承包人补齐资料;若在造价审核过程中产生争议,待争议解决后审核支付。15.2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15.3.1质量保证金采用3%的工程款。21.6任何人在施工现场仅口头同意的变更或签证均无效且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依据。21.8凡因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不到位,被市区有关部门通报时,每次处罚施工单位5000元。21.9严格按照经监理单位审定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巡查时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经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每次处罚施工单位5000元;严格履行验收程序,上步工序不经建设、监理单位验收合格,下步工序禁止施工,否则,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无条件恢复至上道工序,并每次处罚施工单位5000元。21.10建设单位巡查时,发现施工单位上报的管理人员未在现场,每次处罚施工单位3000元;发现施工单位人员、机械偏少,不能满足作业面施工需要的,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增派人员、机械,施工单位在收到通知后2日内人员、机械仍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每次处罚施工单位人民币10000元。21.11施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现场材料堆放、机械作业(必须设专人指挥)必须设立警示标志且进行有效围护,工人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帽,高处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带,凡建设单位巡查时,施工单位在作业时未设立警示标志,作业区域内未进行围护的,每处处罚施工单位人民币5000元,凡发现高处作业施工人员未佩带安全帽、安全带,每人每次罚款500元。21.1各施工、监理现场管理人员每日需在项目工作群内进行汇报每日进度,一天未报对其处罚500元。21.13项目所有处罚款项,建设单位现场发出处罚通知单,工程竣工审计统一交至审计部门扣除。 合同签订后,新建公司开始施工,庭审中,新建公司与颍州区住建局认可实际施工过程中工程量有增减,双方一致确认颍州区住建局已支付工程款36657935.27元。 因新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多次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21条约定的行为,监理单位共对新建公司处以476000元的罚款。 新建公司提交的阜阳市市政工程质量验收综合表显示竣工验收日期为2021年12月24日,参加竣工验收单位有建设单位阜阳市颍州区住建局、监理单位阜阳市煜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新建公司、设计单位和勘察单位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颍州区住建局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显示案涉工程于2022年5月25日竣工验收,除上述四家验收单位外,还有阜阳颍州区文峰街道办事处和阜纺社区居民委员会参加验收。对此颍州区住建局称2021年12月份为预验收,2022年5月25日为正式竣工验收。同时提交有2022年5月25日双方正式验收时参与验收的各方共21名人员签名的“签到薄”、2022年5月25日验收过程的视频资料、2022年4月21日新建公司申请“预验收”的申请书、2022年5月20日新建公司申请“验收”的申请书。新建公司提交2021年12月24日“验收综合表”无其他相关辅助资料反映验收过程。 颍州区住建局提交显示落款时间为2022年10月31日阜阳市颍州区审计局出具的阜州审投报[2022]22号《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认为案涉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实,阜阳市颍州区阜纺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合同价78874980元,建设单位竣工结算金额60943452.15元(实际金额60946786.25元),审计发现工程价款结算不实金额21785333.89元。《审计报告》还指出项目管理招投标及合同执行方面存在问题:1、该工程招标控制价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多计工程量,虚列控制价254.14万元;2、违规高套定额提高材料价格,多计工程款257.19万元;3、以虚列项目和高估冒算方式虚增工程成本价款430.34万元;4、变更工程内容未按程序履行正常变更手续,在未办理工程联系单的情况下随意减少施工内容,涉及工程造价77.22万元;5、工程进度滞后,监理单位以依据建设施工合同对该项目施工单位作出47.6万元的罚款,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款计算中扣除该笔资金,相应冲抵工程成本。《审计报告》还指出项目管理招投标及合同执行方面亦存在问题:1、施工单位部分工程未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设计金额242.68万元;2、施工单位未对建设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或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违反合同规定偷工减料,造成损失浪费。 颍州区住建局接到颍州区审计局出具的案涉工程《审计报告》后,根据审计局报告中指出的问题,颍州区住建局单方委托“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审核。该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作出“关于阜阳市颍州区阜纺小区综合改造工程施工审计结果的报告(征求意见稿)”,其中“阜纺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审核汇总表”显示送审金额60946786.25元,审定金额39161452.36元,扣除道路面层及基层厚度不达标扣款下浮后金额598495.49元,扣除罚款476000元,扣除工期违约金1520000元,扣除该三项后下余36566956.86元,审减金额为24379829.38元。对工期违约金1520000元,在该汇总表核减内容分析中表述:“合同工期120天,实际开工时间为2021年8月17日,竣工时间2022年5月25日,实际工期为282日历天,2022.4.5-2022.4.14为疫情封控期间,顺延10天,工期延误282-120-10=152天,根据合同专用条款7.5.2条约定,工期延误15天以上,每天罚款1万元,工期罚款上限为合同金额的10%”。 本案审理中,新建公司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总价的约定进行司法鉴定。安徽皖瑞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出具皖瑞鉴报字(2024)第013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该确定性鉴定意见鉴定分析说明载明:招标文件第二章10.8条款:合同价款的方式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招标人投标时采用固定总价报价方式,招标人不再对清单进行分项报价。若投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的工程量计算书,以便招标人及时核对,并以招标人重新确定的工程量清单作为报价依据,开标后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组价一律不予调整(设计变更、经济签证、工程联系单等除外);阜阳市颍州区阜纺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协议书四.2条款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专用条款1.13条约定“工程量清单”错误时,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关于争议项意见鉴定分析说明,1、工程联系单016#中争议数量的鉴定,新建公司认为新建公司根据阜纺社区提交给颍州区住建局的《关于建议保留观察井的报告》内容,办理了工程联系单016#,事由“阜纺小区西区原设计中将现状出户收集井挖除新建,应居民强烈要求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将原始化粪池前端的从入户进管的收集并保留,原始入户进管的收集井位置为铺装或绿化区域,后期需要对入户进管的收集井进行清掏、加固提升,井盖进行更换,具体工程量现场据实计算”,设计单位回复意见“经与建设单位沟通,因根据民强烈要求,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满足条件的现状出户井予以保留,不具备条件的废除并依据图纸进行新建”,监理单位和颍州区住建局均同意设计单位意见。工程联系单016#的附件《西区老污水井保留数量统计表》中,换铸铁井盖554套;检查井升降554座。被告方认为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换铸铁井盖221套;检查井升降335座。鉴定人意见:1)新建公司提供的工程联系单016#的附件《西区老污水井保留数量统计表》中,工程量(换铸铁井盖554套、检查井升降554座)未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签字确认;其工程量在鉴定过程中也无法通过现场勘验核实。2)本鉴定意见书按工程联系单016#中当事人争议的工程量(换铸铁井盖326套、检查井升降212座),鉴定出争议金额,其鉴定价款仅是提供委托人判断使用,是否给予计取该内容的费用由法院裁定。2、工程联系单028#中争议井盖费用的鉴定,新建公司认为根据工程联系单028#及签证单的内容,铸铁井盖(109座)为重新购买,原有老井盖不能利用。颍州区住建局认为工程联系单028#及签证单中明确仅为维修老井,井盖是利用原有井盖,非重新购买,实际施工也是老井盖重新利用。鉴定人意见:1)根据联系单028#中相关内容,未明确井盖是否利用原有老井盖,且现场无法确实井盖是否为利旧。2)本鉴定意见书将工程联系单028#中当事人争议的铸铁井盖(109座)费用,鉴定出的争议金额,其鉴定价款仅提供委托人判断使用,是否给与计取该内容的费用由法院裁定。鉴定意见:(一)确定性鉴定意见为45226748.68元;(二)争议项鉴定意见:工程联系单016#中当事人争议的工程量(换铸铁井盖326套、检查井升降212座),鉴定争议金额222929.21元;工程联系单028#中当事人争议的铸铁井盖(109座)费用,鉴定争议金额为44238.98元;其鉴定价款仅提供委托人判断使用,是否给与计取该内容的费用由法院裁定。该鉴定意见书中“E.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显示,1沥青混凝土(厚度未达标部分)19745.65元,2水泥混凝土(厚度未达标部分)439252.56元,3沥青混凝土(厚度未达标部分)51715.84元,合计510714.05元。新建公司为此支付鉴定费43万元。 2022年上半年全国多地爆发新冠肺炎疫情,阜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发布2022年第6号关于全面加强阜阳市主城区疫情防控的通告,自2022年4月5日8时起,对阜阳市主城区暂时实行静态管理,2022年4月14日阜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发布《2022年第23号关于阜城三区解除静态管理有序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的通告》,期间停工10天。 2022年5月28日新建公司向颍州区住建局提交“关于阜阳市颍州区阜纺小区综合改造项目工期延误的情况说明”,申请对5种情况下导致工期延误共202天,请求批复同意延长相应工期,新建公司、颍州区住建局、案涉项目监理方共同在该“关于阜阳市颍州区阜纺小区综合改造项目工期延误的情况说明”盖章。“关于阜阳市颍州区阜纺小区综合改造项目工期延误的情况说明”中罗列的5种情况分别为:1、施工过程中居民多次阻工,耽误了我单位施工工期约90天。2、因国庆节、端午节、春节等法定节假日,耽误我单位施工工期约17天。3、因连续雨雪天气,耽误我单位施工工期约10天。4、因阜阳及合肥市疫情防控,耽误我单位施工工期约45天。5、因阜纺东区38#楼违建拆迁问题,耽误我单位施工工期约40天。 一审法院认为,《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依据审计主体的不同,审计包含政府审计(又称国家审计、行政审计或机关审计)、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审计、单位内部审计等。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12.4.6条约定“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该条文约定不明确、不具体,属于约定不明,不能直接推定就是政府审计。况且本案中,审计机关审计过程中并没有通知新建公司参与,剥夺了新建公司的知情权和核对、异议等权利,新建公司申请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符合法律规定。 安徽皖瑞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皖瑞鉴报字(2024)第013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载明的确定性鉴定意见45226748.68元,可以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依据,该“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载明的争议项,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新建公司对此举证不充分,不予支持对争议项的主张。新建公司主张违约金,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对于反诉,颍州区住建局依据颍州区审计局出具的案涉工程《审计报告》和颍州区住建局委托“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征求意见稿载明的审定金额39161452.36元,扣除道路面层及基层厚度不达标扣款下浮后金额598495.49元,扣除罚款476000元,扣除工期违约金1520000元,扣除该三项后下余36566956.86元,再减去双方认可的已付工程款36657935.27元,颍州区住建局认为超付90978.41元,再加上其要求的返还质保金1097008.7元,合计主张返还1187987.11元。颍州区住建局的反诉请求中涵盖有扣减不达标工程款、返还质保金、违约金、罚款等的主张,予以合并审理。 对于颍州区住建局主张扣减不达标598495.49元工程款问题,安徽皖瑞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皖瑞鉴报字(2024)第013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认定510714.05元,已作出扣减,即法院委托鉴定的鉴定报告确定性鉴定意见45226748.68元中,已经扣除了不达标款项,颍州区住建局再次主张扣减,不予支持。颍州区住建局主张返还质保金问题,不符合法律规定,如在质保期内出现问题需要维修,颍州区住建局可以通知新建公司维修,如果其拒绝维修,产生的维修费可以另案主张。 对于工期逾期违约金问题。安徽省住建厅发布的《安徽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2021修订版)》第11.0.5条规定,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组织验收,街道、社区及居民代表等参加。从双方提供证据看,颍州区住建局提供的2022年5月25日验收报告有街道、社区及居民代表等参加且有验收过程资料,新建公司提交2021年12月24日验收报告无街道、社区及居民代表参加及验收过程资料。结合新建公司两次验收申请,可以认定2021年12月24日为预验收,2022年5月25日为竣工验收时间,逾期162天,因颍州区住建局在“关于阜阳市颍州区阜纺小区综合改造项目工期延误的情况说明”确认延期202天,覆盖了逾期162天,对颍州区住建局主张工期违约金1520000元,不予支持。 颍州区住建局主张因新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多次存在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21条约定的行为,监理单位共对新建公司处以476000元的罚款的问题。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21条虽约定为罚款,事实上是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种种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违约金,依据合同21.13的约定,颍州区住建局主张该款项,应予支持。 综上,新建公司应得工程款为45226748.68元-36657935.27元=8568813.41元,颍州区住建局应予支付,利息从2024年1月12日起按该日执行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付清之日止。关于鉴定费用430000元负担问题,《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综合考虑颍州区住建局起诉数额和鉴定数额及本案具体情况,酌定鉴定费由新建公司负担280000元,颍州区住建局负担1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一、阜阳市颍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8568813.41元及其利息(以8568813.41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2日起按该日执行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付清之日止);二、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阜阳市颍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约金(即罚款)476000元;三、驳回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阜阳市颍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350元,由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900元,由阜阳市颍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68450元。反诉费7764元,由阜阳市颍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3544元,由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220元。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鉴定费430000元,由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80000元,由阜阳市颍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150000元。 二审期间,颍州住建局围绕其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颍州住建局提交的邮政快件不能证明质保金应予返还,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安徽皖瑞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皖瑞鉴报字(2024)第013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结论客观。新建公司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工期延误费并不在鉴定范围。颍州住建局上诉称清单控制价编制错误等问题,鉴定机构已对此作出合理回复,颍州住建局也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一审采信鉴定意见书并无不当,其二审申请鉴定本院亦不予准许。新建公司出具“关于阜阳市颍州区阜纺小区综合改造项目工期延误的情况说明”申请延期202天,颍州住建局盖章予以认可,颍州住建局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延期系新建公司违约所致,故颍州住建局要求新建公承担逾期责任缺乏依据。合同约定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案涉工程已于2022年5月25日竣工验收合格,距今已超24个月,质保金应予返还。颍州住建局要求新建公司返还质保金缺乏法律依据,但不能免除新建公司的维修义务。综上,颍州住建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3652元,由阜阳市颍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