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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煜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分公司与安徽远维建设有限公司凤阳分公司、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126民初5645号 原告:安徽煜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分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怀远县河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远维建设有限公司凤阳分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远维建设有限公司凤阳分公司、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安徽煜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分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安徽煜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煜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安徽煜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