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拓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内0627民初1834号 原告:内蒙古拓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MA0N6KXT2M,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影南路恒大名都11号楼7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870022(1-7),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西安路86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特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拓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瑞公司)与被告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建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7月8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拓瑞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新建集团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因第一次庭后,原告拓瑞公司提交了新证据,本案于2024年8月5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拓瑞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新建集团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拓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付原告工程款5175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塑胶步道增加厚度产生的补料款20790元(含税金);三、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索要工程款,从呼市至伊金霍洛旗往返差旅费3500元;四、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去合肥市被告公司总部索要工程款及合同原件产生的差旅费2800元;五、依法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财产保全费、诉前财产公证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7月17日,原、被告签订《伊旗党校橡胶步道、篮球场悬浮地板施工分包协议》,协议约定:包工包料,单价固定,面积由被告(甲方)提供数量,完工后据实结算。该合同为被告出具的制式合同,原告仅有权对工程概况部分进行填写。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对10mm厚度橡胶步道先行进行施工时,被告要求橡胶地面要与路缘石做到同一高度,经被告项目负责人***授意后,原告临时雇佣专车从呼和浩特补料(橡胶黑颗粒与单组分胶水),补料费用及运费20790元(含税)由原告垫付,被告至今未付。按照合同约定,原告接收被告提供的基层后,对篮球场地进行打磨,打磨后原混凝土地面修补过的水泥块得到改善,被告自行对基层水篦子周围高低错层进行了处理。后原告按照被告确定的施工效果图对篮球场悬浮地板进行铺装,铺装完成后被告项目负责人***配合原告方施工人员进行了最后一道划线工序,完工后原告方施工人员离场。整体施工结束后,被告称该项目的代建单位及业主方因篮球场基层不够平整不予验收,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基层不平整的责任,不与原告结算工程款。原告多次前往工程项目所在地向被告索要工程款,被告均拒不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被告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新建集团辩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51750元工程款,增补材料费20790元及6300元差旅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依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伊旗党校橡胶步道、篮球场悬浮地板施工分包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第二条约定,案涉工程为原告包工包料、包进度、保质量,且《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具体价款中已包含基层打磨找平费用。原告在诉状中所称基层打磨找平不属于原告方施工范围没有依据,且《协议》约定原告方包工包料,所以对于额外增加的20790元补料费,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未按照《协议》约定进行施工,导致案涉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按时竣工验收,构成根本违约;二、《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约定,原告应按照施工图纸设计、技术规范及下发的技术交底等要求,合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被告及建设方要求。如因原告原因导致质量不符合要求,原告应返工达到质量等级和标准要求,增加的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并承担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协议》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一项约定原告因自身原因中途退场或被被告清退的,被告停止支付任何劳务款并没收各类保证金。原告承诺:若中途退场,在退场前与甲方完成工地现场交接以及对施工现场进行双方共同测量计算后确认已完成的工程量。若不完成上述工作撤场的,则由被告在监理或公证部门现场见证下完成测量及计算出已完成工程量,原告无条件予以认可。因原告原因中途退场给被告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被告直接从原告已完成的劳务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即时依法向原告追偿;因被告原因中途退场给原告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则由被告承担。由于原告原因被被告清退的,原告必须无条件退场,拒不退场的,被告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并另行组织劳务施工队进场施工,被告有权把原告的材料、机械、设备搬离施工现场,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而案涉工程是由于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方式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方多次口头要求原告对施工不合格处进行整改处理,原告置之不理,从而导致案涉工程无法验收、按时交付投入使用。监理方无奈向被告送达了《监理整改通知书》,被告在收到案涉工程监理方向被告送达的《监理整改通知书》后,多次与原告沟通,要求原告对案涉工程按照《监理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维修,原告以各种理由拒绝维修,且原告在未与被告就案涉工程进行验收、交付、清理结算的情况下直接退出案涉工程施工现场,后被告为案涉工程按时投入使用,于2023年9月10日与陕西新合创公司签订了维修协议,就案涉工程由原告方施工不合格部分按照《监理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维修,因此导致被告额外支付97500元,原告已构成严重违约,被告保留对原告违约行为给被告造成损失的追偿权;三、原、被告在《协议》中并未就本协议纠纷处理产生的费用承担进行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差旅费等一切费用无依据。 原告提供证据及被告质证情况: 证据一、被告提供的篮球场原混凝土基层照片打印件6张,拟证明:被告方提供的篮球场基层,场地有后补突起的水泥块,中间东西走向有一条大的错层导致的裂缝,靠南边水篦子周围就能看出高低不平的问题,进一步可以证实,被告篮球场混凝土基层本身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土建验收标准; 证据二、原告做过打磨处理的篮球场基层照片打印件3张,拟证明:原告方雇佣专车运送打磨机和工人进现场对篮球场基层进行了全面打磨。打磨后的基层大面积基本达到顺平,原来的后补水泥块及冻胀产生的错层都得到了极大的改善。按照悬浮地板的行业铺装惯例,这样的基层清扫后是完全可以铺装的。而在被告给原告的极低承包单价中,并没有基层处理的费用,是在签合同时临时加到单价里,原告系在被动的情况下勉强接受的; 证据三、被告对自身的基层问题自行做局部处理照片打印件2张,拟证明:被告对自身基层问题是有认知的,并自行进行了部分处理。被告在悬浮地板铺装开始前自行处理水篦子周围的基层,而大面积未作处理; 证据四、篮球场完工后场地投入使用照片打印件3张,拟证明:按照行业惯例,施工后一个月未进行验收或者将相关设施进行摆放,即视为对工程的验收。本组照片为完工后一个半月现场拍摄,篮球场悬浮地板,场地内已放置篮球架、球网等活动器械,已投入使用; 证据五、位于呼市小草公园内羽毛球场地,石材基层铺装悬浮地板照片打印件2张,拟证明:悬浮地板应客户需求,可铺设于各类基层之上,方便快捷环保。施工无行业规范限制,对基层无硬性要求; 证据六、对被告场地铺装的悬浮地板成本预算和实际发生造价微信截图打印件3张,发票打印件1张,拟证明:伊金霍洛旗党校悬浮地板铺装成本如下:地板36元/平+运费2元/平+工人吃住行及安装费合6.5元/平+基层打磨运费及打磨工费1.5元/平;以上成本合计46元/平。被告给原告的综合发包单价为50元/平,其中还要扣质保金3%,即1.5元/平。可视为无合理利润或无利润,在此预算基础上,案涉施工范围不可能包含处理基层的费用; 证据七、导致橡胶步道产生补料之(原告方)原因照片打印件2张,微信截图打印件4张,拟证明:本组证据由原告法定代表人***与原告方现场施工负责人之间微信沟通记录而来,主要反映塑胶步道与路缘石高差远大于合同约定的10mm厚度,而实际面积比合同预估面积小;第一批核定进场材料超出了实际面积10mm厚度的合理用量100平方米。后面为解决高差问题确定了由发包方即被告补打底料(黑颗粒+胶水); 证据八、橡胶步道补料过程及费用证明微信截图打印件10张,拟证明:前三张为原告法定代表人***和被告项目负责人***沟通和路缘石做平,补底料并征得同意的过程。垫款的问题。当时是电话沟通的,***称先由原告垫付,后面想办法从别的地方支出该部分费用,原告碍于情面答应了帮忙垫付。微信记录,体现***确认步道采用补底料找高差,并承诺后续另想办法支付这部分费用,之后两张微信记录截图为补料当日原告法定代表人***与呼市卖料经销商***的对话,之后第三张为7月25日上午料送到后,原告法定代表人***将该笔1000元专车运费转给现场工人代付,工人又转付给司机。被告订合同时给出的面积为1200平,原告即按10mm厚度1200平面的数量订料进场;现场施工时复核实际面积为1100平米,也就意味着原告多定了100平的材料进场。总体上,该场地为解决基层与路缘石高差过大的问题,打底料由呼市补料3.5吨黑颗粒,0.6吨胶水,加现场多订料100平*4.5公斤/平≈0.5吨,胶水100公斤,总计找平高差多用料如结算单所示; 伊金霍洛旗党校结算单 内容 数量 单位 单价(元) 合计(元) 步道 1100 平米 105 115500 篮球场 1605 平米 50 80250 打底颗粒补料 4 吨 2200 18900 未含税金,专票加10% 单组分胶水补料 0.7 吨 13000 补料专车运费 -- -- 1000 总计 214650 证据九、付款凭证4张(包括微信付款记录打印件2张,银行流水短信截图打印件1张,微信聊天记录1张),拟证明:原告法定代表人***向材料供货方***支付材料款16724元,另加原告订货时多订料款2550元,总料款合计19274元,运费1000元,以上合计20274元,税金按照9%计算为1824.66元,补料含税价款合计22098.66元(原告方自愿按照20790元主张补料价款,对相关诉讼请求不再进行调整); 证据十、橡胶步道完工后实景照片打印件2张,拟证明:本组照片为完工后的橡胶步道。完工后随即投入了使用,至今建设方未提出有任何质量问题; 证据十一、橡胶步道及篮球场悬浮地板完工数量微信截图3张,图纸打印件1份,拟证明:被告项目负责人***提供塑胶步道面积,上限1200平,下限1100平,被告提供篮球场CAD图纸,以及确认篮球场铺装详图,面积为49.51×32.43=1605.6平; 证据十二、原告法定代表人***去被告方所在地索要合同原件过程的微信截图打印件3张,携程APP截图打印件3张,住宿发票照片打印件1张,拟证明:原告向被告索要工程款和合同原件,多次沟通无果,亲自去合肥市被告所在地取回合同原件,用于诉讼。机票+酒店费用为2485元; 证据十三、光碟1张,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项目负责人***通话录音(通话时间为2023年11月16日)及录像14段(拍摄于施工前后的现场视频),拟证明:通话录音证明在完工几个月后与***的电话录音中,完整的复述了当时关于步道补料的整个事实过程,证明确实约定在原告垫付后被告后续进行支付。14段视频与原告提交的相关的照片相互佐证,证实原告施工的具体情况; 证据十四、手机录屏2份,一份为原告法定代表人***与送打磨机工作人员王某(微信名为AAA同城配送189××××****)从2023年7月22日上午9时08分至2023年7月22日下午4时11分的微信聊天录屏;另一份为原告法定代表人***与现场做塑胶步道的吴姓工人(微信名为两个爱心图样)从2023年7月22日上午8时20分至2023年7月25日下午19时43分的微信聊天录屏;拟证明:施工现场确实存在补料问题(施工现场为伊旗党校); 证据十五、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项目负责人***的微信聊天录屏光盘2张,拟证明:进一步证明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项目负责人***沟通橡胶步道需要补料的单价和大概数量,最终***委托原告垫付资金,帮其代办补料,包括篮球场的铺装、划线、结算要求等收尾工作; 证据十六、证人王某证言(视频光盘1张),拟证明:2023年7月22日,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在悬浮地板铺装前已经对篮球场基层进行了全面打磨处理; 证据十七、证人***证言(视频光盘1张、其中包括三组微信聊天记录录屏),拟证明:原告法定代表人***分两次给***及其所属公司支付补料款的事实(给***个人微信转账了7700元的材料费和600元的税金;对公转账8424元,其中包括7800元的材料款和624元税金),及支付送补料司机***运费1000元的事实。 被告质证意见:对证据一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理由是原告在签订合同之前,就案涉工程、施工场地进行过多次考察,并完全了解案涉工程施工场地后,与被告签订的包工包料,包含场地的打磨平整的施工,原告法定代表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对所实施的民事行为负责;对证据二、三、四的三性均不认可,理由:一是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施工协议中包含基础场地的打平;二是案涉工程并未实际交工,原告所称的行业惯例及行业规定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佐证;对证据五与本案无关,不予质证;对证据六的三性均不认可,理由是案涉工程为包工包料,具体成本由原告决定,与被告无关,而且原告在签订合同之前多次到施工场地进行过核实计算,之后与被告签订承包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此费用中包含基础打磨找平等费用;对证据七、八的三性均不认可,理由是该组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被告对原告所补料的事实予以追认,协议中明确约定原告施工内容为包工包料,包场地找平;对证据九的三性均不认可,理由是此证据为原告与案外人的结算证明,被告并未追认;对证据十的三性均不认可,理由是此照片并不能完整反映案涉工程符合交付验收的质量标准,原告也并未与被告进行过工程交付与验收;对证据十一的三性均不认可,理由是以当庭核实的数量为准;对证据十二的三性均不认可,理由是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中并未对处理解决纠纷产生费用支出有明确约定,此费用支出与被告无关;对证据十三的三性均不认可,理由是此证据恰好证明原告所实施的案涉工程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此证据中也并未证明被告项目负责人对所增补材料事实的追认;对证据十四三性均不认可,理由为原告与案外人的聊天记录并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出为案涉工程施工项目的场地;对证据十五的关联性与证明目的不认可,理由是双方签订的分包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包工包料、包基础磨平、找平,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未将铺设的地基找平,使得直接用橡胶颗粒来填充,属于原告额外增加了工程的总成本,同时加大了发包方对案涉工程的不必要的投入,且被告项目负责人***多次和原告法定代表人沟通,可用砂浆代替填平,被告并未正式对原告主张的补料事实予以追认;对证据十六的三性均不认可,理由是根据证人出庭作证规则规定,证人要到庭作证,而且2023年7月28日,内蒙古首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针对原告所施工的案涉工程出具了因铺设基础地基未找平等工程质量问题下达过监理整改通知书,说明原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对证据十七的三性均不认可,理由是根据证人出庭作证规则规定,证人要到庭作证,且被告项目负责人李***对补料的事实并未直接同意,且合同明确约定案涉工程为包工包料。 被告提供证据及原告质证情况: 证据一、《施工分包协议书》复印件1份,共8页。拟证明:1、被告整体将伊旗党校10㎜EPDM橡胶地面铺装、篮球场悬浮地板铺装分包给原告进行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进度、包质量、包含基层打磨;2、原告方应按照施工图纸设计、技术规范及下发的技术交底等要求,合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被告方及建设方要求的质量等级和标准。如果因原告原因导致质量不符合要求,原告应返工达到质量等级和标准要求,增加的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并承担给被告带来的损失;3、由于原告的原因导致中途退场,被告有权停止支付任何劳务费,并没收各类保证金,且由被告在监理或公证部门现场见证下完成测量及计算出已完成工程量,原告无条件予以认可,给被告造成的损失由原告方承担; 证据二、《监理整改通知单》复印件1份,共1页。拟证明:就原告所承建的案涉工程存在以下严重质量问题。1、球场悬浮地板铺设局部基层打磨处理不平整;2、基层找平处理不到位即开始悬浮地板工序施工,导致无法竣工验收; 证据三、被告项目负责人***与原告法定代表人就关于案涉工程质量问题维修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共1页,拟证明:被告方在收到编号:23--03《监理整改通知书》后及时与原告就案涉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需要整改维修进行了沟通,原告以各种理由拒绝维修; 证据四、《劳务分包协议》、支付农民民工工资银行回单复印件2份,共29页。拟证明:1、因原告未按协议约定施工,导致案涉工程无法按时竣工验收,被告在被迫无奈时于2023年9月10日与陕西新和创公司就案涉工程签订了维修协议,对案涉工程不合格部分进行维修;2、被告为了处理案涉工程不合格部分支出费用97500元; 证据五、竣工验收报告及因迟延竣工导致被告额外支出人员管理费用1份,拟证明:因原告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及后期的维修导致迟延竣工并额外支出管理费用238104元。 原告质证意见: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理由是关于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的技术标准等,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之后被告也未明确告知原告;对证据二无法确认真实性,原告没有收到该份《监理整改通知单》,通知单内容主要围绕混凝土基层,与原告无关;对证据三体现的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项目负责人***聊天的基本事实予以认可,对语音文字翻译的准确性不确认,对证明目的不认可,理由是基层不平的事实与原告无关;对证据四不予认可,理由是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项目负责人***在2023年11月份的通话中***还在要求原告对篮球场进行维修,不可能在2023年9月份即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另外,在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项目负责人***的微信记录中,从2023年11月16日至2024年2月2日***还一直要求原告进行维修,期间被告任何工作人员没有与原告主动进行过任何形式的联系;对证据五不予认可,理由为该组证据与原告无关、与本案无关。 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作如下认定: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因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各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三、五,与本案无关联性且被告不予认可,不予采信。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因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四、五,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23年7月17日,原告拓瑞公司与被告新建集团签订《伊旗党校橡胶步道、篮球场悬浮地板施工分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甲方(总承包人)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乙方(劳务分包人)内蒙古拓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第一条:工程名称,伊金霍洛旗党校迁址建设项目景观工程。工程地点,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工程内容,10mmEPDM橡胶地面铺装;篮球场悬浮地板铺装。工程数量,EPDM(1)面积约1200平方米,(2)承包单价105元/平方米,单价固定据实结算。悬浮地板(1)面积约1600平米,(2)承包单价:50元/平米,含基层打磨,单价固定据实结算;第二条: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包料,包进度、包质量、包安全、包环境保护、包文明施工;第三条第一款工程质量:1、质量标准合格,环保达到行业和规范要求。2、乙方应按照施工图纸设计、技术规范及下发的技术交底等要求,合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达到甲方及建设方要求的质量等级和标准。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质量不符合要求,乙方应返工达到质量等级和标准要求,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承担给甲方带来的损失;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质量不符合要求,则相应的责任由甲方承担。3、...。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每道工序完成后,应接受甲方的抽检,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若由于乙方不按技术规范和质量要求进行施工,工程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甲方现场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其停工、返工、处罚,乙方无条件予以服从,由此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第四条第一款协议价款:协议总价为人民币贰拾万零陆仟元整(大写)(¥206000.00元)。此价格仅为双方签订协议时暂定价格,最终结算以公司盖章确认后的《劳务班组工程结算书》为准。项目部人员签字、盖项目部章均不能作为结算依据。第四条第二款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70%作为部分材料预付款;乙方收到定金后开始安排发货,施工完成后付至结算量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给予结算;第五条双方对发票的约定:所附劳动价格含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税率为9%;第六条材料供应与保管:1、工作项目10mmEPDM橡胶地面铺装,分两层施工,平均厚度10mm,底涂胶水+黑颗粒打底+红色面层颗粒。2、工作项目篮球场悬浮地板铺装,基础打磨处理,根据甲方确认的球场配色效果图进行订料铺装(30.5×30.5×13mm,214三代双米格);...第八条工程变更: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乙方必须予以接受,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第九条附则:本协议经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后本协议自行失效。原告拓瑞公司与被告新建公司在协议落款处加盖公章。 协议签订后,原告拓瑞公司施工人员于2023年7月21日进场,于2023年7月22日对橡胶地面进行铺装时,原告拓瑞公司施工人员发现现场步道与路缘石高差远大于合同约定的10mm厚度,遂询问原告拓瑞公司法定代表人***处理办法。***通过微信与被告新建集团案涉工程项目负责人***沟通,告知***现场步道与路缘石存在高差问题,原告按照合同约定10mm厚度准备的铺装材料不够做平步道与路面,询问***是否对案涉工程项目补料以做平步道与路面,***同意对案涉工程项目进行补料。后***通过微信聊天方式经***同意后与呼和浩特市出售颗粒料经销商***购买颗粒,确定补料黑颗粒3.5吨7700元,0.6吨胶7800元,并由***联系运输车辆。***于2023年7月24日通过微信支付***材料费8300元(其中包含7700元材料款、600元税金)。补购材料于2023年7月25日运输到施工现场伊金霍洛旗党校,原告拓瑞公司施工人员按照***指示向材料运输车辆司机***支付运输费1000元。上述补料款经结算,2023年9月27日,***通过微信告知***,原告拓瑞公司尚欠8424元(含税624元)材料款未付清。后***于2024年5月25日与***结算另外一笔材料款时(支付20000元),将上述8424元(含税624元)材料款予以付清。2023年7月26日,原告拓瑞公司完成橡胶地面铺装工作。 2023年7月22日,***通过微信联系送打磨机人员王某(微信名为AAA同城配送189××××****)将打磨机送至施工现场,原告拓瑞公司于2023年7月22日开始对篮球场地基层进行打磨,于当日完成篮球场地基层打磨工作。2023年7月27日,***与***通过微信沟通篮球场悬浮地板铺装相关事宜(包括篮球场地铺装尺寸问题,边条问题,球场划线问题)。2023年7月28日,内蒙古首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被告新建集团发出监理整改通知单,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伊金霍洛旗党校建设项目-景观工程。现场悬浮地板铺设存在如下问题,1、球场悬浮地板铺设局部基层打磨处理不平整;2、基层找平处理不到位即开始悬浮地板工序施工。针对以上问题,要求你项目部暂停悬浮地板铺设工序施工,先对球场基层进行找平处理,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步施工”。项目监理机构内蒙古首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落款处盖章,并由监理工程师***签名确认,被告新建集团案涉项目负责人***在通知单上签名确认。2023年7月29日,***通过微信告知***其下午到施工现场看划线情况。2023年7月30日,***通过微信告知***,篮球场地线已马上划完可以进行验收,***称基层不平,无法进行验收。案涉项目于2023年7月31日完工。案涉项目完工后***多次与***沟通索要补料款及剩余工程款,***称其认可补购材料,但需原告拓瑞公司解决基层不平问题后,被告新建集团才可以支付补料款与剩余工程款。 另查明,原、被告在庭审中对橡胶地面铺装、篮球场悬浮地板施工工程量一致认可为:原告已施工完成橡胶地面铺装面积为1098.5平方米;篮球场悬浮地板面积为1600平方米。 又查明,针对案涉工程项目,被告新建集团已向原告拓瑞公司支付工程款144000元。 再查明,微信号为×××22,昵称为“***”,电话号码为150××******的微信账号为被告新建集团案涉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微信账号。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橡胶步道、篮球场悬浮地板施工分包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享有各自的权利。结合本案案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施工的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二、原告诉请工程款的数额多少,是否予以支持;三、原告诉请的补料费用的数额多少,是否予以支持;四、原告诉请的差旅费是否予以支持。 关于焦点一。被告主张案涉篮球场悬浮地板铺装工程基层打磨处理、基层找平处理不平整存在质量不合格。原告主张其在施工过程中已对悬浮地板铺装工程基层进行打磨且被告方现场负责人配合原告方施工人员进行了最后一道划线工序,原告的施工不存在质量问题。本院认为,对于篮球场悬浮地板铺装工程基层存在质量问题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案涉篮球场悬浮地板铺装工程不平整的原因除铺装工程基层打磨处理不到位外,还应考虑原混凝土基层的处理是否平整、排水功能是否到位等因素。原告在施工中按照合同约定已对篮球场混凝土基层进行了打磨。现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篮球场悬浮地板铺装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系因原告施工所致。另依据双方施工分包协议第三条第4项约定:“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每道工序完成后,应接受甲方的抽检,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若由于乙方不按技术规范和质量要求进行施工,工程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甲方现场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其停工、返工、处罚,乙方无条件予以服从,由此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本案中,原告法定代表人***就案涉篮球场悬浮地板铺装工程施工最后一道工序划线相关问题通过微信方式征询被告项目负责人***后,被告项目负责人对原告进行划线未提出异议,原告最终完成了划线工序。上述事实表明被告已对案涉篮球场悬浮地板铺装工程整体施工质量的认可。综上所述关于被告主张原告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本院不予认定。 关于焦点二。原告主张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51750元。根据《橡胶步道、篮球场悬浮地板施工分包协议》第一条约定:EPDM(橡胶地面铺装),承包单价:105元/平方米,单价固定据实结算。悬浮地板承包单价:50元/平方米,单价固定据实结算。本案中原、被告均对橡胶地面铺装、篮球场悬浮地板工程量一致认可为:橡胶地面铺装面积为1098.5平方米;篮球场悬浮地板面积为1600平方米。据此计算,案涉橡胶地面铺装工程价款应为115342.5元(1098.5平方米*105元/平方米);案涉篮球场悬浮地板工程价款应为80000元(1600平方米*50元/平方米),综上,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为195342.5元。按照分包协议第四条第二项付款方式约定:施工完成后付至结算量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给予结算。本案中,被告已付原告工程款144000元,现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51342.5元。按照合同约定,工程款剩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给予结算。依据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十七条规定,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即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即2年缺陷责任期届满予以返还;如合同约定期限超过2年期限的,应按2年计算。本案中,原、被告对质保期限未约定,依据上述规定缺陷责任期为2年,现因质保期尚未届满,案涉工程项目总工程价款195342.5元中5860.28元(195342.5元×3%)作为质保金被告暂不予给付,原告可待付款条件成就另行主张。现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数额为45482.22元,故对原告该项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关于焦点三。原告主张橡胶步道与路缘石因产生高差需进行补料,原告法定代表人***征得被告项目负责人***同意后进行了补料,补料费用17724元(7700元材料款+600元税费+7800元材料款+624税费+1000元运费)已由原告垫付。为此原告提交了微信对话、微信支付记录、证人证言及与被告项目负责人***的通话录音等证据予以佐证。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案涉橡胶地面铺装工程项目补料是由于橡胶步道与路缘石高差超出合同约定的10mm的范围而产生。原告法定代表人***在征得被告项目负责人***同意后在原合同基础上增加补料费用17724元,被告项目负责人***系代表其单位行使的职务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确认有效,对该费用予以确认。故对原告该项诉请,符合合同约定,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订货时多订料款2550元,系原告单方陈述无证据证实,不予认定。 关于焦点四。原告主张被告应付原告因索要工程款及合同原件支出差旅费6300元,不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拓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45482.22元; 二、被告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拓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补料款17724元; 三、驳回原告内蒙古拓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1元,由原告内蒙古拓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390.84元,由被告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80.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最后一日起计算。案件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