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高速齿轮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高速齿轮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115民初7389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16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高速齿轮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512997959,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侯焦路**(江宁高新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京高速齿轮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高齿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南高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南高齿公司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2640元;2.支付双休日延时加班费67586元;3.支付2020年3月工资8305元;4.支付2019年年终奖3454元;5.办理保险档案转移手续及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事实和理由:其于2010年5月1日进入南高齿公司从事车工工作。上班时间为三班倒,每周仅休息一天,且双休日加班超12小时。2020年3月19日,南高齿公司以其多次违纪构成严重违纪为由,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其认为南高齿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故向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该委未处理,现诉至法院。 被告南高齿公司辩称,诉请1,原告***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其合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不应支付赔偿金;诉请2,***未提供证据;诉请3,其已发放2020年3月份工资;诉请4,***2019年度请病假时间超过55天,按照公司规定,不享有年终奖,且年终奖应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及员工个人表现而确定,系公司自主经营权;诉请5,其同意配合***办理保险档案转移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不属于受案范围,且与其无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与被告南高齿公司于2010年7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合同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止。***从事车工工作。南高齿公司为***缴纳了社会保险。2020年3月19日,南高齿公司以***在2019年9月9日至2020年3月13日间,十二个月内存在三次一般违纪行为累计为严重违纪行为,对***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并将该处理决定通报集团工会。2020年4月24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请求同本案诉讼请求。仲裁委以宁宁劳人仲案字(2020)第1880号仲裁决定书终结审理该案,***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 另查明,2018年8月24日,南高齿公司的母公司南京高精传动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集团工会召集各公司工会分会组成联席会议,讨论修改通过了《员工手册》。《员工手册》第2.6.3、2.6.4条规定,在工作日加班的,加班工资按照以员工月度基本工资为基数并根据国家法规计算出的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按月支付加班工资;加班表每月由部门统计,员工签字确认;加班工资于次月结清,明细在工资单上单独列出。第3.4条规定,员工年度绩效评估、出勤状况(非正常休假,如病假、事假等)、公司制度的遵守将影响员工的工资调整及奖金。第8.1.3条规定,对于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员工,可予以立即解雇,并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第8.2条规定,员工在第一次违纪后的十二个月内,如再次违纪,不论违纪种类,将受到累计升级的处分,具体如下:一般违纪+一般违纪=较重违纪、一般违纪+较重纪=严重违纪。***已签字确认收到该《员工手册》。 又查明,***每月考勤统计均通过手机确认。南高齿公司每月均发放薪资单,薪资单上列明了加班费。南高齿公司提供经***确认过的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考勤表载明休息日加班19.22小时、节假日加班15.02小时,故应支付休息日加班费446.25元、节假日加班费523.10元,合计969.35元,南高齿公司已支付923元,尚欠46.35元。***提供的每月薪资单均载明:如对薪资单中列出各项情况有异议的,请在每月25日前到人力资源部进行查询确认,否则认为薪资单中的上述情况是真实有效的。***对每月工资发放情况未曾提出过异议。 本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南高齿公司的母公司修改的《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且已告知***,可以作为处理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依据。***于十二个月内三次一般违纪,累计升级为严重违纪,南高齿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向工会进行报备,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员工手册》中规定,南高齿公司根据公司运营绩效以及员工年度绩效、出勤状况和遵守规章制度的情况,决定员工年终奖的发放,***在2019年度长期病假,南高齿公司决定不发放其该年度年终奖,亦无不当;南高齿公司已于2020年4月向***支付2020年3月份工资1790元,***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该月应得工资为8305元,故***要求南高齿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9年年终奖及2020年3月份工资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现有证据证实,南高齿公司每月向***支付加班费,且在薪资单上有明确体现,***并未提出过异议,经核算,南高齿公司仅欠付***加班费46.35元,故对***要求南高齿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南高齿公司同意配合***办理保险档案转移手续,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申领失业保险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畴,故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高精齿轮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加班费46.35元; 二、被告南京高精齿轮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配合原告***办理保险档案转移手续;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