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高速齿轮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高速齿轮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115民初10489号 原告:***,男,1986年2月8日生,汉族。 被告:南京高速齿轮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512997959,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侯焦路**(江宁高新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南京高速齿轮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高齿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南高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南高齿公司支付1.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赔偿101220元;2.2020年未休年假补偿11634元,2020年5月1日、4日、5日加班费4653.80元及逾期不支付加班费的滞纳金4653.80元、无故克扣工资差额1700元;3.2020年6月工资14460元、滞纳金7230元。事实和理由:其于2017年6月20日进入南高齿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20年6月19日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前其通过邮件催促南高齿公司续签未获回复,合同到期后南高齿公司既未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又未续签,故其于2020年6月23日以快递方式向南高齿公司发出催请续签合同通知书,南高齿于次日签收后,单方向其发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其认为南高齿公司系违法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故克扣其工资、未按规定发放未休年休假工资、加班费,故其向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该委未处理,现其诉至法院。 被告南高齿公司辩称,诉请1,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先提起不续签劳动合同申请,故其无需支付赔偿金。诉请2,公司规章制度有关于享有年休假的规定,员工应当根据自己工作情况向公司提出年休假申请,在***离职前并未向其提出2020年度年休假申请,视为***放弃休假权,其无需支付年休假补偿,且对***主张的年休假补偿数额不认可;***并未按照规定申请加班,也未从事相应加班工作,且其已足额支付工资,故其无需支付加班费、加班滞纳金及工资差额。诉请3,2020年6月份工资其已支付,主张滞纳金无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7年6月20日,原告***入职被告南高齿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20年6月19日的劳动合同,约定***从事生产岗位的相关工作,基本工资每月1770元,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标准根据公司相关规定执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南高齿公司为***缴纳了社会保险。2020年9月18日,南高齿公司向***发放2020年6月份工资6230.12元。 2020年6月28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请求同本案诉讼请求。仲裁委于同年9月15日作出宁宁劳人仲案字(2020)第3005号仲裁决定书终结审理该案,***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 另查明,2018年8月24日,南高齿公司的母公司南京高精传动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集团工会召集各公司工会分会组成联席会议,讨论修改通过了《员工手册》。《员工手册》第2.6.3、2.6.4条规定,在工作日加班的,加班工资按照以员工月度基本工资为基数并根据国家法规计算出的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按月支付加班工资;在周末加班的,加班工资按照以员工月度基本工资为基数并根据国家法规计算出的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按月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工作,按照以员工月度基本工资为基数并根据国家法规计算出的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按月支付节假日工作时间工资;加班表每月由部门统计,员工签字确认;加班工资于次月结清,明细在工资单上单独列出。第3.4条规定,员工年度绩效评估、出勤状况(非正常休假,如病假、事假等)、公司制度的遵守将影响员工的工资调整及奖金。***已签字确认收到该《员工手册》。 关于续签劳动合同的问题。2020年5月12日,***填报了劳动合同期满评价表,***的部门领导王中午对***自评技能情况和工作态度均属良好予以确认。当月14日,***在劳动合同续签申请表上书写“在维持原劳动合同条件下,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并签名,后又将名字划掉,***手书的离职申请亦未签名。当日,***与南高齿公司人资部门领导***沟通时亦明确表示要求续签劳动合同。同年6月23日,***向南高齿公司邮寄催请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南高齿公司于次日签收;南高齿公司亦于6月23日向***邮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于次日向***送达。 又查明,2020年4月16日,***所在产能规划部门工作群内发布了五一期间加班安排,通知要求5月1、4、5日同正常工作日,2-3号同双休。南高齿公司提交的打卡记录中反映,5月1、4、5日,***均正常出勤。***于2020年6月补该时段加班申请,南高齿公司未予回复。 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间,***应发工资合计139844.80元,2020年6月应扣缴个人承担保险及公积金合计2880.59元。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虽曾表示不续签劳动合同,但随即又表示愿意与被告南高齿公司续签,南高齿公司仍坚持与***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南高齿公司虽未对***申请的五一期间加班申请予以回复,但***系根据部门通知在该期间加班三天,南高齿公司应支付***加班费。南高齿公司未足额向***支付2020年6月份工资,应予补足。***提供的人资系统截图表明其于2009年参加工作,南高齿公司与***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6月19日终止,南高齿公司亦未就此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2020年度未休年休假天数为4天,南高齿公司应向***支付年休假工资差额4286.43元。 加付赔偿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故对***要求南高齿公司支付拖欠加班费、工资的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主张南高齿公司克扣其工资1700元,但未能提供证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八十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高速齿轮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20年6月工资差额1069.56元、加班费650.09元、年休假工资差额4286.40元、经济补偿34961.19元,合计40967.24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