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汉中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汉中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陕0727执35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汉中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一案,本院(2021)陕0727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陕西汉中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的货款285345.8元,支付逾期付款损失43000元(计算至2021年1月28日)合计328345.8元,2021年1月29日以后的损失继续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的标准计算至欠款付清时止;二、被告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汉中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保全保险费1000元。因被执行人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全部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汉中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汉中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达成和解协议:一、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陕西汉中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货款本金285345.8元及保全费1000元,合计286345.8元;二、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向陕西汉中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完毕;三、支付方式为电子承兑汇票;四、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若未按期履行,陕西汉中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可按原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7执3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邢  刚  
法官助理       刘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