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2826民初727号
原告:***,男,1966年4月4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址咸丰县坪坝营镇甲马池街宿舍,现住咸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儿子),住咸丰县。
被告:湖北广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咸丰县高乐山镇卢家沟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060691878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址咸丰县
原告***与被告湖北广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湖北广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对湖北广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湖北广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