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盈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保定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湖南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91民初155号 原告:保定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敖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保定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保定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保定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8元,由保定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