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8民终14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3月17日生,汉族,现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澄江镇北门村九组1号,公民身份号码:3624261976********。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吉泰(吉安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大埠桥办事处中阳村上新组,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89********。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盈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先锋街道先锋乡幸福路8号203幢25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559518505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盈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和县人民法院(2025)赣0826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25年9月12日以与湖南盈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另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923.2元,减半收取7461.6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