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华杰消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济南华杰消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02民初3996号 原告:***,女,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川区。 被告:济南华杰消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十路132号邮电新村22号楼1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川区。 原告***与被告济南华杰消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0.00元,减半收取24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