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02民初183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华杰消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济南华杰消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南华杰消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济南华杰消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