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丰久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丰久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敏晨锅炉压力容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1民终13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丰久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大街41号财库国际商务港15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敏晨锅炉压力容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杜城村前山路5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河北丰久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敏晨锅炉压力容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8民初4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丰久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8)冀0108民初4060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提交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已经丧失商业信誉其行为表明无法按时交付货物。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产品采购合同》后,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与被上诉人联系,询问产品生产过程,被上诉人没有回复上诉人,2018年8月13日上诉人再次联系被上诉人,在距交货仅有两天的时候被上诉人仍没有回复上诉人,上诉人提交的双方聊天记录可以证实,被上诉人的行为已经明显无法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货物,其行为丧失了商业信誉,上诉人即便是将剩余货款支付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也无法按期交付货物,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有权利不再支付货款。2、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交付货物”是错误的,上诉人只是询问产品生产过程并没有要求被上诉人交付货物。上诉人在合同签订后积极和被上诉人联系一直在询问产品生产进程,并没有要求被上诉人交付货物,上诉人提交的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为2018年8月15日,被上诉人在2018年8月27日给上诉人发送一张生锈的仪器照片,称“这是没有处理了,油漆还没有做了”,而且不能证明就是双方约定的产品。再与被上诉人联系仍没有回话,被上诉人行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被上诉人的行为致使上诉人在以后交易中无法再次投标,给上诉人造成严重的损失。 杭州敏晨锅炉压力容器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邮寄答辩状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河北丰久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货款52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368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7月30日原告河北丰久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敏晨锅炉压力容器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产品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精密过滤器2件,价款为10400元,结算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支付总价款的50%,发货前付清全款,交货时间为2018年8月15日。2018年8月2日原告向被告支付5200元。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一份,证明其一直向被告主张发货。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产品采购合同》对付款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原告未按约付款,无权要求被告发货,故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准许。如果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原告可以就合同解除及相关事宜另行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河北丰久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产品采购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签订合同后河北丰久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约支付了50%货款,被上诉人杭州敏晨锅炉压力容器设备有限公司予以认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诉人河北丰久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杭州敏晨锅炉压力容器设备有限公司询问产品生产进度,被上诉人没有答复,亦未通知上诉人河北丰久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履行情况,2018年8月27日被上诉人杭州敏晨锅炉压力容器设备有限公司仅通过微信向上诉河北丰久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送未完成的产品照片,最终亦没有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产品加工,故被上诉人杭州敏晨锅炉压力容器设备有限公司构成违约,对于上诉人河北丰久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上诉人杭州敏晨锅炉压力容器设备有限公司返还货款52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上诉人河北丰久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上诉人杭州敏晨锅炉压力容器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368元,计算方式为5200元×2%×42天=4368元,按照双方签订的《产品采购合同》第十三条第二款约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上诉人河北丰久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4368元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8民初4060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杭州敏晨锅炉压力容器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上诉人河北丰久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货款5200元; 三、被上诉人杭州敏晨锅炉压力容器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上诉人河北丰久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3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诉讼费共计75元,由被上诉人杭州敏晨锅炉压力容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