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108民初4421号
原告:河北丰久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大街41号财库国际商务港1501室。
法定代表人:王东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茂,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亿娱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595号C座10楼,现住所地不详。
法定代表人:姜鹏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丰久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亿娱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丰久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亿娱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丰久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缴纳的诚意金50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9月11日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协议约定,鉴于被告拥有“迪趣欢乐小镇”动漫主题小镇的投资开发和运营资格,原告作为专业公司参与被告项目的中央空调的供应及安装施工,双方形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并签署该框架协议。协议第二条约定庆云迪趣欢乐小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邀请原告参与施工承包竞标,被告承诺在其自投项目招标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原告作为集团山东项目中央空调的供应及安装施工的承包方,具体项目施工内容及合作条款中标后另立合同约定。该战略合作协议签署时,原告依约向被告交纳50万元诚意金作为履约保证金。战略合作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没有按协议约定将“庆云迪趣欢乐水镇”项目中的中央空调的供应及安装施工承包给原告,而是承包给其他人,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沟通要求退还诚意金未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原告特诉至贵院。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上海亿娱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被告上海亿娱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为上海亿一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9月11日,原告河北丰久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原告愿意与被告形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合作布局被告在全国业务,参与被告项目的中央空调的供应及安装施工。被告投资的迪趣欢乐小镇项目,依照本协议约定,庆云迪趣欢乐水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邀请原告参与施工承包竞标,同时被告承诺在其自投项目招标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原告作为集团山东项目中央空调的供应及安装施工的承包方;具体项目施工内容及合作条款中标后另立合同约定;在本合作协议签署时,原告向被告缴纳人民币伍拾万元整诚意金,作为本协议的履约保证,支付方式:本协议签约三日内支付;被告账户:户名:上海亿一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淮海支行,账号12×××02(唯一诚意金收款账户,转入其他账户无效);原被告双方签订正式施工承包合同时此诚意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该诚意金待双方合作结束后七天内全部无息退还;如原告连续两个工程不能中标被告将收取的诚意金无息退还给原告,同时本协议自动终止。2017年9月19日,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将50万元诚意金转入协议约定的被告账户。原告提交闪电新闻网网页截图证明协议约定的项目已经在2018年4月20日完成50%的建设工程,被告没有邀请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应返还诚意金。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履约将诚意金50万元转入被告指定账户后,被告未依约履行义务,因此原告主张退还诚意金5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违约,原告主张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亿娱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河北丰久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诚意金50万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赔偿原告自2019年9月2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及诉讼保全费302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本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文环
人民陪审员 乔志飞
人民陪审员 刘 永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