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8民初2055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定州市。
被告:石家庄万和恒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煤机街东明商96号2-201号。
法定代表人:尹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丰久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大街41号财库国际商务港1501。
法定代表人:王东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石家庄万和恒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河北丰久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16155.39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保函做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16155.39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文环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赵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