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云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某甲;四川某有限公司;张某乙;谭某;阿坝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川3201民初72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陈家坝乡青林村53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阿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云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理县杂谷脑镇营盘村(丘地号1-1-15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2001年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金河路六段455号9栋2单元15楼2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女,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三官镇蒲氏祠村1组。 被告:***,男,汉族,1982年8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仁县永乐江镇禾市村陈家组1号。 被告:阿坝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若尔盖县达扎寺镇商业街0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云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冠公司)、***、***、阿坝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铭鼎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25年4月1日进行调解。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云冠公司、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项目保证金25000元;2.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剩余无异议工程款300000元;3.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项目增量部分工程款676593.07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1日,原告与铭鼎公司签订了《马尔康市生猪屠宰加工项目房屋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现该项目已经完工并实际交付。铭鼎公司为案涉项目中标人。原告作为分包部分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该项目过程中,向云冠公司项目经理***缴纳保证金350000元,***向原告退还了100000元,剩余250000元未退还。项目完工后,云冠公司总负责人***与原告办理了结算,确认无争议部分总金额为5819678.18元,剩余应支付原告无争议部分工程款为617159.86元。《结算协议书》明确***于2024年2月9日向原告支付217150元,于2024年6月30日向原告支付200000元,于2024年12月31日向原告支付200000元,但***仅履行了第一期和第二期的100000元。原告和铭鼎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原告所承包内容予以增加,原告依据《竣工结算审核报告》计算该部分工程款为676593.07元。原告多次就上述未付金额向四被告催收未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四川云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款项528000元,此款于2025年4月30日前支付75000元,于2025年6月30日前支付75000元,于2025年8月30日前支付75000元,于2025年10月30日前支付75000元,于2025年12月30日前支付75000元,于2026年2月30前支付75000元,尾款78000元于2026年4月30日前支付; 二、若被告四川云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则原告***有权就所有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要求被告四川云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5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三、原告***与被告四川云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阿坝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互之间不得就案涉项目再主张任何权利; 四、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受理费4540元,由原告***负担2270元、被告四川云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7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六、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