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云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云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2民初4511号 原告:龚某。 被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总经理。 原告龚某与被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1日受理后,我院向原告龚某发出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龚某接到本院的通知后,逾期至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