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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某乙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2民初42525号 原告:四川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渝北区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男,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某乙人民政府。 负责人:周某,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系被告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四川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某乙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四川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857.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