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杰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522民初3331号之一 原告:***,男,生于1975年6月27日,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74年9月27日,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南岸区,现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杰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1栋21层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6769488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四川杰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学关系,原告是重庆山树文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第三人四川杰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弹子石街道旧城改造项目建设工程”的总包方,被告是“弹子石街道旧城改造项目建设工程”的现场负责人。经被告介绍,重庆山树文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承接了“弹子石街道旧城改造项目建设工程”的部分墙绘彩绘工作。2022年11月9日,第三人四川杰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重庆山树文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账转款25.4万元。当日,被告告诉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第三人不应在此时支付原告25.4万元,要求原告将其中的20万元转给被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原告于2022年11月9日至12月9日以个人名义陆续向被告转账共20万元。工程全部完工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工程款,被告一直未回应。原告又向第三人索要,第三人回复所有工程款已支付完毕,未授权被告向原告要求退还20万元工程款。综上,被告捏造事实,没有法律依据取得原告的20万元款项,属不当得利,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款项20万元,并自2022年11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暂计4280元)。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重庆市南岸区,本案依法应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于2023年8月10日收到本院送达的应诉文书,答辩期限为7日,被告于2023年8月16日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向本院提交了重庆市公安局颁发的城镇居民家庭户口簿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户口簿和居住证明载明***的户籍地为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单元××号,现在的居住地为重庆市南岸区福民路38号[国际社区]观园二期19栋2508号。户口簿中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载明***于2017年11月20日由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广场路58号二单元10号迁入现在的住所地。原告***提交的起诉状中载明的***的住所是***户口迁移前的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在线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