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豫0191民初2435号
原告:河南省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货站街171号4楼11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郑州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省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郑州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法庭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支付合同款项110000元及违约利息,根据中国某某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起为1204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绿地新都会·新田360广场消防维修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为125000元,该项目于2019年11月29日竣工。原告已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且按照合同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但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支付合同款项。后经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原、被告签订的《绿地新都会·新田360广场消防维修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足以认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清楚。被告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某乙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4日,原告(乙方)、被告(甲方)签订《绿地新都会·新田360广场消防维修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将绿地新都会·新田360广场消防维修工程施工改造事宜承包给原告,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一、工程概况:工程地点为郑州市绿地新都会·新田360广场。承包方式:总包,以包工、包料、包运输、包现场施工安装、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以及包验收合格的形式全成本工程。开工时间:2019年10月15日,具体以甲方在开工时间前向乙方发出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竣工交付时间:2019年11月29日。质量要求:乙方交付的工程应当符合乙方承诺及符合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标准。合同价款: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款为(含税)125000元,付款方式为转账支付。五、关于工作质量及验收、保修的约定:施工验收依据: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设计施工图、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和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设计变更及其他双方书面文件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同时并应完全符合甲方的要求。工程项目施工全部完成后,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该验收通知3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甲方验收仅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不作为对乙方施工质量的确认,亦不因此而免除乙方对施工质量所应承担的责任。施工质保期为2年,施工完毕经甲方书面确认验收合格后且正式交付甲方之日起算,乙方在质保期内免费承担工程保修责任。乙方每次维修完毕,应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并由甲方验收签字。所有维修项目在该次维修完毕后6个月内再次出现同样问题或缺陷的,工程质保期相应顺延。六、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合同附件所列所有项目施工改造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乙方须提报结算资料,经甲方审核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合同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内未出现质量问题且乙方不存在违约情形的情况下,甲方在质保期届满后30日内无息支付给乙方。上述价款均为含税价格,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提供足额、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迟付款且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十五、其他: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本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非格式合同,也不存在胁迫、重大误解等可撤销、可变更情形,任何一方不得要求调整自身责任或义务。合同附件《消防维修工程清单》中对维修设备,数量,单价,设备问题,维修明细进行明确约定,其中火灾显示盘价值15000元。
2020年6月22日,被告对涉案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单显示业务部门的验收情况及意见为火灾显示盘因现场施工条件所限未完成维修,不影响现场功能使用,其他维修项目均已完成维修并逐项检测验收合格;职能中心验收情况意见为合同中火灾显示盘维修项未完成,此维修项费用不予支付,其他维修项已现场检查验收;财务管理中心成本管理部的验收情况及意见为火灾显示盘未完成,合同其他清单项及工程量已完成,结算价与合同价除未完成项外其它相同。业务部门、职能中心、财务管理中心成本管理部、店总验收人均逐级签字验收。
2020年10月22日,原告开具发票号码为13123058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为被告,应税劳务名称为“劳务”消防设施维修费用,金额为100000元。2020年12月11日,原告开具发票号码为00359034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为被告,应税劳务名称为“劳务”消防设施维修费用,金额为10000元。
2022年3月7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催款函,显示原告与被告在2019年11月4日签订的绿地新都会·新田360广场消防维修工程合同,合同金额125000元,于2019年11月29日竣工,发票已开(110000元),至今未支付。特致函告知于2022年3月20日支付款项。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绿地新都会·新田360广场消防维修工程合同》、验收单、增值税发票、催款函及开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绿地新都会·新田360广场消防维修工程合同》由原、被告签字盖章,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消防维修工程,且被告已验收合格,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工程验收单显示火灾显示盘维修项目未完成,原告已将相应价款予以扣除,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已验收工程合同价款11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合同约定:“合同附件所列所有项目施工改造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乙方须提报结算资料,经甲方审核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合同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内未出现质量问题且乙方不存在违约情形的情况下,甲方在质保期届满后30日内无息支付给乙方。”被告逾期支付合同价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已分别于2020年10月22日及2020年12月11日向被告开具110000元发票,故被告应当自2020年12月12日起以104500元(110000元×95%)为基数,按照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2022年7月22日起以5500元(110000元×5%)为基数,按照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110000元,并自2020年12月22日起以104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2022年7月22日起以5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省某某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1元,减半收取1370.5元,由被告郑州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