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02民初18287号
原告:昆明市五华区某厂,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翥办事处桃园社区大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xxxxxxxxxxxx。
经营者: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晨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晨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某南海德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鼓楼某厂和信花苑二期D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
原告昆明市五华区某厂诉被告某南海德信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5日立案。2025年11月10日原告昆明市五华区某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市五华区某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市五华区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昆明市五华区某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