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311执保978号
申请人:洛阳万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四林。
被申请人:洛阳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永刚。
原告洛阳万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以担保人郭四林所有的洛市房权证(2008)字第X4514**号房产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洛阳万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毛继光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棕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