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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有限公司与周某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湘0111民初5774号 原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德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德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住长沙市望城区。 原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8日立案,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定于2026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湖南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5元,由原告湖南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