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城民一初字第395号
原告兰州科庆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付毅,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庆华,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环球华商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科庆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甘肃环球华商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代理审判员 程 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燕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