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晨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晨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金南瓜生物高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执恢1251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晨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州区张民公路富安家园门店北C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912100255。
法定代表人:彭克军。
委托代理人:保刚,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甘肃金南瓜生物高科有限公司。
地址:甘州区张肃公路巴吉滩28公里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3253800995。
法定代表人:王自军。
申请执行人甘肃晨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金南瓜生物高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甘0702民初93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乙方欠甲方案件款310170元,乙方于2021年5月31日前将案件款310170元向甲方全部履行完毕。二、若逾期,甲方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为由,申请人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恢12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荆 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