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锦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锦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卫市陆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吕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宁0502执817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锦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卫市陆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吕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8)宁0502民初42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3月28日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标的1023377.84元,已受偿0元,执行费12634元未缴纳。经向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现场核查,被执行人吕某名下登记有房产三套,均已在另案中被处置,且有在先查封;其名下登记有×××(车管所转出状态)、×××机动车两辆,已冻结×××车户,因未能实际扣押,故未处置。被执行人中卫市陆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采矿许可证,已于2019年9月24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该采矿权价值超出本案执行标的,经向申请执行人征求意见,暂不处置。需要续冻结的,于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申请,除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现本次执行期满,经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并由其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蒲茜淞 审判员 苟飞飞 审判员 安治超
书记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