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锦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与中卫市陆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宁0502执179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与被执行人中卫市陆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吕某、陈某、宁夏锦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某1、张某、周某2、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生效(2018)宁0502民初39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00万元(案外履行),执行费55894元已由被执行人宁夏锦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缴纳。双方于2019年9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该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宁0502执1792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苟飞飞 审判员  安治超 审判员  蒲茜淞
书记员  王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