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宁0502民初3166号
原告宁夏锦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伟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锦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伟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锦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锦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伟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6元,减半收取578元,由原告宁夏锦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静
书记员 马永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