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锦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锦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与中卫市陆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0502执190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锦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卫市陆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生效(2018)*0502民初39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1056847.8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执行费12968元未缴纳。经查,被执行人中卫市陆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宏业去向不明,现另案【(2019)*0502执535号】已通过公安机关协查,但未反馈查询结果。经向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屋、车辆、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现本次执行期满,经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并由其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苟飞飞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