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4民初5200号
原告:***顺达金属激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九康路与控制道路交汇处以东。
法定代表人:宫坤,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武汉市蔡甸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2号光谷国际大厦1幢A-23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顺达金属激光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顺达金属激光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顺达金属激光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顺达金属激光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顺达金属激光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丁 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翔
书 记 员 刘一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