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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顺达金属激光制品有限公司、湖北某某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4民初5200号 原告:***顺达金属激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九康路与控制道路交汇处以东。 法定代表人:宫坤,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武汉市蔡甸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2号光谷国际大厦1幢A-23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顺达金属激光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顺达金属激光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顺达金属激光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顺达金属激光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顺达金属激光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丁 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翔 书 记 员  刘一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