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17222号
原告:江苏艺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青伊湖镇马场村2158工业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自贸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贸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艺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自贸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序进行审理。2022年12月22日,原告江苏艺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艺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本次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艺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艺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潘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