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执异27号
异议人:江苏景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汇达大厦513室。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6月3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蒋桥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7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女,1978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新贝楠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锦丰新村2幢B4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1年1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女,1952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异议人申请江苏景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华城公司)以其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作出的(2016)苏05执637号执行裁定,向苏州本院申请异议,该院未予受理为由,向本院申请异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异议申请人景华城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申请人景华城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景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