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苏执异26号
异议人申请江苏景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华城公司)以其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作出的(2016)苏05执639号执行裁定,向苏州本院申请异议,该院未予受理为由,向本院申请异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异议申请人景华城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申请人景华城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景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李玉明
审判员 李 晶
审判员 苏 峰
书记员 杨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