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14075号
申请人:江苏景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汇达大厦513号。
法定代表人:施景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镇江远东集成房屋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凤凰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余海炉。
被申请人:镇江远东集成房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三山辛三路7号。
法定代表人:余海炉。
申请人江苏景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镇江远东集成房屋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镇江远东集成房屋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景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镇江远东集成房屋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镇江远东集成房屋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江苏景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景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镇江远东集成房屋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镇江远东集成房屋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褚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