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甘2923民初2963号
原告:罗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3月28日,住甘肃省永靖县。
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勇盛(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包括但不限于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永靖支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系该公司经理。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包括但不限于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
原告罗某诉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永靖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9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原告就种植的10亩马铃薯、10亩玉米在告处购买了种植保险,保险期间至2022年10月31日止,保险金额玉米600元/亩,马铃薯700元/亩。2022年因旱造成减产,2022年11月15日,永靖县某出具《农作物受灾田间现场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坪沟2022年种植的马铃薯因旱灾造成减产。经实地测产,该乡镇马铃薯的亩均产量为1513.2kg,与全县前三年平均亩均产量2164kg做对比,产量损失率为30%。经实地测产,该乡镇玉米的亩均产量为319.6kg,与全县前三年平均亩均产量524kg做对比,产量损失率为39%。”现原告投保的10亩马铃薯理赔款为10亩*30%*700元/亩=2100元,原告投保的10亩大田玉米理赔款为10亩*39%*600元/亩=2340元,以上共计4440元。期间,原、被告多次协商理赔事宜未果。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保险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现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罗某在中国某有限公司永靖支公司购买种植保险亩数为10亩玉米,赔偿标准50元/亩,共计500元,被告于2025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全部清偿。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