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鲁0213执23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
青岛市莱西市。被执行人:青岛某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聂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某某商砼有限公司劳动
争议一案的青李劳人仲案字[2024]第151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青李劳人仲案字[2024]第1514号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执行
完毕。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鉴于以上,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