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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鲁0213执23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 青岛市莱西市。被执行人:青岛某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聂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某某商砼有限公司劳动 争议一案的青李劳人仲案字[2024]第151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青李劳人仲案字[2024]第1514号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执行 完毕。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鉴于以上,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