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8民初12303号之二
原告:广州市嘉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台头街109-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凤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锦峰大厦写字楼17A。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嘉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凤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广州市嘉铂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嘉铂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嘉铂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诉讼保全费576元,由原告广州市嘉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叶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