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正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市某某商砼有限公司与保定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07民初946号 原告:保定市某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定市某某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保定市某某商砼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某某商砼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市某某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80.31元,减半收取计10340.16元,由保定市某某商砼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保定市某某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