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24民初2658号
原告:***,男,住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兴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保定市正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保定市**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保定市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保定市正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保定市正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