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碧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沣西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1470号 申请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生命科学园2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碧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尚业路总部经济园5号楼8层8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沣西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总部经济园5号楼8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碧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沣西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8356060.96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碧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沣西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8356060.96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