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碧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沣西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1470号之一
本院于2025年6月30日对原告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碧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沣西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5)陕0191民初147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民事判决书中第十页第七行“案件受理费13191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69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1075元,二被告负担95841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3193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69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1075元,二被告负担95861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