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小巨人畜牧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18民初2366号
原告:成都小巨人畜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材料产业功能区新材24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昌平生命园路23-2号1幢6层6001、6002、6003、6005、6006、6007、6016、6018、602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被告: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生命科学园路23-2号,职务不明。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小巨人畜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6月5日立案。原告成都小巨人畜牧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小巨人畜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