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421执2841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宏天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棕南苑******。
法定代表人:唐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浩,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美家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嘉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彭泽云,总经理。
本院(2020)1421民初2085号成都宏天智电子有限公司与四川美家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双方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0)1421民初20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同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政